勞動者派遣的成因
(一)降低勞動管理成本
(二)促進就業(yè)與再就業(yè)
(三)為強化勞動法制提供條件
(四)滿足外國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特殊單位的需求
能力要求
一、勞動者派遣機構的管理
在勞動者派遣的組合勞動關系運行中,勞動者派遣機構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機構具有作為受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系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御勞動者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動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資格嚴格管理。
1.資格條件。勞動者派遣機構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并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yè)從業(yè)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注冊資本,足以抵御可遇見的系統(tǒng)風險的保證金。
2.設立程序。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設立應當實行許可制度。
3.合同體系。在組合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合同,其一為形式用人主體與受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為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xié)議。
二、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人主體,作為組合勞動關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派遣雇員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動者派遣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
1.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
3.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派遣雇員與正式雇員一律平等。
4.派遣雇員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并應協(xié)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xù)和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