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宋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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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
² 仲裁主體特定性
² 仲裁對象特定性
² 仲裁實施強制性;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即可引起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開始。
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
² 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² 同級工會代表
² 用人單位方面代表
² 仲裁委的辦事機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三、勞動仲裁的原則
² 一次裁決原則:一個裁級只進行一個裁決;
² 合議原則 :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² 強制原則 :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調解不成時可直接裁決,無須當事人同意;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
裁裁決,一方不執(zhí)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² 回避原則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人員回避;
² 區(qū)分舉證責任原則:在履行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中,“誰主張誰舉證”;而在用人單位處罰員工的勞動爭議中,“誰決定誰
舉證”。
四、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² 申請和受理:7 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發(fā)出通知,被訴人在15日內交答辯書和證據(jù);決定不立案的也應在7 日內通知申訴人。
² 案件仲裁準備:審閱材料、調查取證、庭審前進行調解;
² 開庭審理和裁決:通知送達、開庭審理、雙方答辯、當庭取證、再行調解、休庭合議、復庭裁決;
² 仲裁書送達: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必須執(zhí)行;60日提出仲裁要求,否則不受理;60 日裁定,如延期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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