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試行辦法
第三章 業(yè)務規(guī)則
第十五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
第十六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
第十七條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為非結算會員結算,應當簽訂結算協(xié)議。結算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
(二)保證金標準;
(三)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四)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序;
(五)結算流程;
(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
(七)不可歸責于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八)協(xié)議變更和解除;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方式;
(十一)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十九條 非結算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經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審查或者驗證后進入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按照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對非結算會員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非結算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進入期貨交易所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將委托回報和成交結果反饋給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非結算會員。
非結算會員對委托回報和成交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一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其客戶和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應當與其自有資金賬戶相互獨立、分別管理。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為每個非結算會員開立一個內部專門賬戶,明細核算。
第二十二條 非結算會員是期貨公司的,其與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業(yè)務資金往來,只能通過各自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非結算會員的客戶出入金,只能通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除用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非結算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用于客戶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二十四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xié)議中約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中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應當由非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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