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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簡答題及答案 |
四、簡答題
1、北京某廣告公司2012 年1 月1 日認定為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2012 年2 月經營情況如下:
(1)取得廣告發(fā)布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 份,注明不含稅銷售額110 萬元。
(2)應支付給境外企業(yè)設計費10.6 萬元(含稅)。
(3)支付給本市企業(yè)設計費21.2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 份,注明不含稅銷售額20 萬元,專用發(fā)票已經過稅務機關認證。
要求:根據(jù)以上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支付給境外企業(yè)設計費需要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2)如果當月抵扣支付給境外單位設計費的增值稅,該廣告公司需要取得什么憑證?
(3)假設該公司當月全部取得了相關的抵扣憑證,計算該廣告公司2012年2月需要繳納的增值稅。
【正確答案】 (1)代扣代繳的增值稅=10.6÷(1+6%)×6%=0.6(萬元)。
(2)該廣告公司應將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當月可以按照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3)2012年2月需要繳納的增值稅=110×6%-0.6-20×6%=4.8(萬元)
【答案解析】
2、某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稅率17%,2009年6月有關生產經營業(yè)務如下:
(1)月初外購貨物一批,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額100萬元,當期因管理不善該批貨物1/5損耗;當期地震造成該批貨物2/5損耗;
(2)外購的動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50萬元,一部分用于應稅項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稅項目,無法分開核算;
(3)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700萬元,銷售免稅貨物取得銷售額300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yè)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正確答案】 (1)外購貨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自然災害產生的貨物損失,進項稅可以抵扣,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外購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100×1÷5=100-20=80(萬元)
(2)外購動力燃料,即用于免稅又用于應稅,要剔除不得抵扣進項稅。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0-50×300÷(700+300)=35(萬元)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
(3)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0+35=115(萬元)
【答案解析】
3、某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5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銷售A產品收入為80萬元(不含增值稅),負責運送A產品而取得的運輸收入為8萬元。
(2)為了促銷,以折扣方式銷售B產品的銷售額為200萬元(不含增值稅),折扣額20萬元,向購買方另開發(fā)票。
(3)由于產品質量問題,購買方退貨18萬元,但尚未收到應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將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10萬元(同類不含稅市價)、用于翻修辦公樓12萬元(同類不含稅市價)。
(5)當月第一批購進原材料160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27.2萬元,貨款已經全部支付,取得的防偽稅控發(fā)票已通過認證,但當月驗收入庫的原材料價款130萬元。
(6)當月購進25萬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辦公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4.25萬元。
該企業(yè)購銷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
該企業(yè)計算5月應納的增值稅稅額是:
(80+200-20-18)×17%-(160+25)×17%=9.69(萬元)。
要求:根據(jù)以上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該企業(yè)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是否正確?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稅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
【正確答案】 該企業(yè)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不正確:
(1)該企業(yè)銷售并運輸A產品的行為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所以,運輸收入8萬元應該計算增值稅。
(2)銷售B產品的折扣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沖減。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3)B產品銷售退貨18萬元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在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fā)票或開具的紅字專用發(fā)票前,銷售方不能以退貨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4)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因此,該企業(yè)將用于職工福利的產品10萬元、用于翻修辦公樓的產品12萬元,應并入應稅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
(5)企業(yè)購進的25萬元建筑材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企業(yè)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該企業(yè)2010年5月份應納的增值稅稅額=(80+200+10+12)×17%+8÷(1+17%)×17%-27.20=25.30(萬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