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計算題
1. 2009年甲公司應收乙公司銷貨款616 600元(含增值稅),因乙公司無力償還,經協商乙公司以一臺設備、一輛汽車和一批原材料抵債。根據對方開具的發(fā)票,原材料的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為80 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成本價為70 000元。設備和汽車的公允價值分別為350 000元和172 000元,該設備和汽車的賬面價值分別為250 000元和140 000元。甲公司已經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為3 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并且假定不考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因素。甲公司收到原材料仍作為原材料核算;收到的設備和汽車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要求:
編制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關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2. 2009年4月1日,海龍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明珠公司,銷售貨款總額為300萬元(含增值稅)。海龍公司于同日收到明珠公司開出承兌的一張票面金額為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票面年利率為8%的商業(yè)匯票。海龍公司與明珠公司按月計提該商業(yè)匯票的利息。2009年10月1日,明珠公司未能兌付到期票據,海龍公司將應收票據本息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但不再計提利息。2009年12月5日,雙方經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簽訂的債務重組協議內容如下:
(1)明珠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項擁有完全產權的房產以公允價值抵償部分債務。該房產在明珠公司的賬面原價為100萬元,已計提折舊3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5萬元,公允價值為60萬元。
(2)海龍公司同意豁免明珠公司債務本金40萬元及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已計提的全部利息。
(3)將剩余債務的償還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在債務延長期間,剩余債務余額按年利率5%收取利息,本息到期一次償付。
(4)該協議自2009年12月31日起執(zhí)行。
假定債務重組日之前,海龍公司對上述債權未計提壞賬準備。上述房產的所有權變更、部分債務解除手續(xù)及其他有關法律手續(xù)已于2009年12月31日完成。海龍公司將取得的房產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
明珠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按上述協議規(guī)定償付了所欠債務。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作出海龍公司和明珠公司相關賬務處理。
3.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從某銀行取得年利率10%、三年期、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貸款12 500元,現因甲公司財務困難,于2009年12月31日進行債務重組,銀行同意延長到期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利率降至7%(等于實際利率),免除所有積欠利息,本金減至10 000元,但附有一條件:債務重組后,如果甲公司第二年起有盈利,則利率恢復至10%,如果無盈利,仍維持7%。假設銀行沒有對該貸款計提呆賬準備,債務重組后每年年底支付利息,該債務重組涉及的或有支付義務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
要求:
(1)編制債務人有關債務重組日的分錄;
(2)假設甲公司第二年起有盈利,編制債務人2011~2013年度的分錄;
(3)假設甲公司第二年起無盈利,編制債務人2011~2013年度的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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