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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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xié)議必備內容的有( )。
A.仲裁事項
B.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C.選定的仲裁員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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