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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
【本節(jié)目錄】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其特征主要表現(xiàn)為:
1.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即為碰運氣的機會性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是不確定的,即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是機會性的,具有偶然性。危險發(fā)生的偶然性,決定了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zhì)。
3.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臉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nèi)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nèi)容。上述規(guī)定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達成一致即可。
4.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或主要條款或保險單一般是由保險人一方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擬訂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一般沒有擬定、礎商或更改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因此,附和性是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
鑒于保險合同的附和性特點,為了確保保險合同訂立的公正性,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了對格式條款的制約機制:
(1)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食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見前述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jù)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2.根據(jù)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湘超額保險合同。
除此之外,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chǎn)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即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及經(jīng)營范圍見前述“保臉公司”部分。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應具備的條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一般來講,財產(chǎn)保臉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一般地,被保險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對保險金的結付享有獨立的請求權。②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保險人享有如下同意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入變更受益人時也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zhuǎn)讓或質(zhì)押。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jīng)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收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此外,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與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有要約與承諾兩個程序。具體到保險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與保險人承保的過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統(tǒng)一的和公開的,故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意味著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險合同條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由于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保險人同意承保就意味著承諾,因此,保險合同成立。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fā)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chǎn)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guī)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guī)定一定數(shù)額內(nèi)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chǎn)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xù)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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