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如行紀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2.擔保定金、生效定金、解除定金
23.定金罰則的適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24.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主從權利一并轉讓。
26.合同發(fā)生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條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7.法定解除:當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現(xiàn)之后,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P359)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8.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9.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1.訂立合同的時間。
32.檢驗期間(P366)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3.風險的承擔(P365、366)
3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35.撤銷權的時效(P369)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36.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fā)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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