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有以下幾種情形: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例如,甲乙兩公司簽訂合同,甲是債務人,A為保證人。甲履行債務的期限為2011年10月。保證合同約定,A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是2011年8月。此時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5、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注意以下特別事項:
(1)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2)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保證人與債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nèi)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法定期限。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C企業(yè)作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如果A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本息,則B銀行應當在保證期間內(nèi)首先對債務人A提起訴訟。假設B銀行于2008年4月1日對A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書的生效之日為2008年6月1日,則B銀行可以在2010年 6月1日前對保證人C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于2008年6月1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例如,A向B借款,甲公司為保證人,主合同履行期限為2009年12月31日,保證期間為2010年1月1日——2010年8月15日。則債權人B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保證人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時,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假如B于2010年3月18日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010年3月18日——2012年3月18日。
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方式 |
主債務訴訟時效 |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
一般保證 |
中斷 |
中斷 |
中止 |
中止 | |
連帶責任保證 |
中斷 |
不中斷 |
中止 |
中止 |
保證方式 主債務訴訟時效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 中斷 中斷
中止 中止
連帶責任保證 中斷 不中斷
中止 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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