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40道大題精講
http://www.eeeigo.com 來源:考試吧(eeeigo.com) 點擊: 更新:2007-11-21 8:52:39
例題24. 2002年3月2日,A展覽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為100萬元的展覽設備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1)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定金;(2)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覽設備;(3)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覽設備之日起3日內付清貨款;(4)任何一方違約,應當依照合同金額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3月3日,A公司依約向B公司簽發(fā)并交付了一張由C銀行承兌和付款的金額為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在收到該匯票后,于3月4日將其背書轉讓給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設備,經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貨,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購買了設備,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20萬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異議,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匯票不慎被盜。3月10日,王某用盜得的上述匯票以D公司的名義向E公司購買汽車一輛,并以D公司的名義將該匯票簽章背書轉讓給E公司作為支付購買汽車的價款。3月12日,E公司為支付F公司貨款,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4月5日,F(xiàn)公司在該匯票到期日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拒絕支付票款。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向B公司主張解除合同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A公司向B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3月10日,B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交付設備,經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貨,因此,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并說明理由。 【答案】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3)A公司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20萬元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主張不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二者不可并用。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20萬元的主張不成立。 (4)F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答案】F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背書人B公司、E公司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行使追索權,但不能向D公司進行追索。、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被偽造人未在票據上簽章,亦無委托他人簽章的,不承擔票據責任。在本題中,由于D公司屬于被偽造人,未在票據上真正簽章,因此F公司不能向D公司進行追索。 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王某作為偽造人,由于未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所以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由于偽造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例題28.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為10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4月10日前交付20萬元的定金,以此作為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況下發(fā)出全部貨物,甲公司接受了該批貨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萬元的貨款,遭到拒絕。經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銀行貸款本息100萬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乙公司的代位權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償義務,訴訟費用2萬元由債務人甲公司負擔。丁銀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張平均分配丙公司償還的100萬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買賣合同生效。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題中,甲公司雖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經交付全部貨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貨物,視為主合同已經履行。 (2)簡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答案】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③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④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丁銀行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丁銀行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在本題中,債權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因此丁銀行的主張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訴訟費用由甲公司負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判定訴訟費用由甲公司負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在本題中,訴訟費用應當由次債務人丙公司負擔。 例題29. 2003年6月,甲公司將一臺價值900萬元的機床委托乙倉庫保管,雙方簽訂的保管合同約定:保管期限自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費用2萬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機床時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但因資金緊張,暫時無法付款。經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機床作抵押,購入丙公司原材料。雙方約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償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權將機床變賣,以其價款抵償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轉讓機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轉讓機床的情況,同時也已向丁公司說明該機床已抵押的事實),雙方約定:甲公司將該機床作價860萬元賣給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丁公司在收貨后10日內付清貨款。 10月下旬,甲公司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有證據證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沒有給予任何答復。11月上旬,甲公司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行使什么權利? 【答案】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已抵押的機床,甲、丁公司訂立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甲、丁公司訂立的轉讓合同有效。 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抵押人轉讓未經登記的抵押物,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故甲、丁公司訂立的轉讓合同有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為什么? 【答案】)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與丁公司的轉讓機床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題中,甲公司10月下旬有證據證明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與丁公司的轉讓機床的合同。 (4)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為什么? 【答案】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小結:本題考查了保管合同中可以行使留置權的規(guī)定,先抵押后轉讓的情形,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這些知識點都是合同法當中的有關內容,是合同總則和分則的結合。 注意: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結合、合同法和擔保法的結合。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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