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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要點: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預習要點】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提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5.審理行政案件,依據(jù)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jù)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
6.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jīng)批準程序。
7.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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