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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納稅人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繳納“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
2、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進口貨物行為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適用稅率 源:中華考試網(wǎng)
【解釋1】納稅人違反“三稅”的有關規(guī)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
【解釋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解釋3】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要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解釋4】對出口產(chǎn)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經(jīng)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解釋5】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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