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的有關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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