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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
(二)掌握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三)掌握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的經(jīng)濟補償
(四)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
(五)熟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六)熟悉勞動爭議的解決
(七)熟悉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 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主要
(八)了解勞動合同的特征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九)了解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十)了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和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口頭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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