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guī)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1.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物登記
當事人以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四)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guī)則
3.對惡意抵押的限制
(五)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四、質押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質押合同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3.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xié)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以不同種類權利出質的法律規(guī)定。
五、留置
(一)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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