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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guī)
內容簡介
本章主要考查國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本章內容主要以客觀題和材料分析題的形式進行考查。
第三節(jié) 教師權利和義務【章節(jié)練習題】
高頻考點提要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一)教師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法律規(guī)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它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協(xié)調權利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對于教師而言,教師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xiàn)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教師享有法律規(guī)范所設定并保護的選擇自由和合法權益,這些權利要以相應義務人的義務為保障?傮w來講.教師的權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當相應義務人違背法律義務、侵犯教師權利時,教師可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權。
(二)確立教師權利的法律依據1.關于教師權利的國際規(guī)定
1966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該書是國際上首次探討教師地位及權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國教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比較系統(tǒng)地闡述了教師應有的工作條件、待遇等權利問題,并根據當代教師社會地位的一般情況,提出了解決各種問題的建議性措施。雖然《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并不是國際法律性文件,但它是眾多專家對各國教師現(xiàn)實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價值,對各國政府研究和確立教師權利具有指導意義。
2.關于教師權利的憲法規(guī)定
憲法是一個國家確立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國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濟上享有財產權;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權等包含公民生產、生活、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為了保障憲法確立的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xiàn),國家根據憲法又制定和頒布實施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法、教育法、婚姻法、勞動法、軍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層次的法規(guī)。因此,憲法是教育部門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基礎,也
是教師權利確定的法律依據。
3.關于教師權利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
1993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教師法》,它以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教師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師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新《義務教育法》,也將尊重教師作為相應的法律原則,寫進了法律條款(第二十八條)。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公民權利;二是身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職業(yè)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此外,工作于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學校的教師,其享有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區(qū)別。也就是說.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不同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他們享有的權利具有任職階段的特點。
(一)教師的公民權利
教師的公民權利是指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相關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照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教師的基本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平等權,人身權、文化教育權、經濟權以及監(jiān)督權等。在這些基本權利中,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教師一般公民權利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兩個重要方面,也是教師基本公民權利的主要表現(xiàn)。對于教師來講,這兩項權利又具有特定的內涵。
所謂教師的人身權利是指包括教師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在內的一項重要權利。首先,憲法保證教師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為不得侵犯教師的生命安全。其次,教師的身體健康權保障教師身體機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剝奪。再次,教師的人身權,保證教師身體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寧居住不受他人侵擾。
所謂教師的人格權利主要是指教師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和姓名權等一系列與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名譽權是以因名譽所受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榮譽權是名譽權的一種,指通過一定方式獲得特殊身份的權利。通常多以獲得榮譽稱號的方式實現(xiàn)。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的關于個人生活事實不被公開的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教師的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如教師遭受來自家長、學生的毆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騷擾,等等。
依據主體的不同,侵犯教師人身權的案件大體分為四類:①學生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②家長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③學校領導或同事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④社會人員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
教師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狀況對于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十分不利。保障教師享有人格權利和人身權利,既是對教師的尊重,更是對教師的保護。這不僅有利于教師的人格尊嚴的維護和身體健康的安全,同時,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師權利的不法行為的發(fā)生。
(二)教師的職業(yè)權利
職業(yè)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依據教育法規(guī)享有的教育權利及與職業(yè)相關的其他權利。按照我國《教師法》的規(guī)定,我國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六項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督處煼ā返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職業(yè)權利的核心,也就是說,教師作為組織教育活動的主體,可以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針對教育的實際和學生的基本狀況,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創(chuàng)新教育教學的形式和方法。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是教師主動性發(fā)揮的基礎,也是教育實踐有效進行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教師只有擁有了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的權利,才能夠更好地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
由于教師工作是需要創(chuàng)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規(guī)賦予了教師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教師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沒有限制,教育教學權的行使同樣也必須在合法的框架內進行.既不能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礙學生個體的發(fā)展和個人利益的獲得。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行使此項權利要限定在國家、社會、學校、學生與家長之間相互利益關系允許的范圍內。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的基本規(guī)律。反之,學校和其他教育組織也不能隨意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2.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yè)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督處煼ā返谄邨l第二款規(guī)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教師學術研究權包括三部分內容:
(1)教師在專業(yè)領域內,有權從事科學研究、發(fā)表學術論文、著書立說和從事技術開發(fā)等。(2)教師有權參與合法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入專業(yè)學術團體。并兼任工作。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fā)表自己的學術觀點,爭鳴學術思想。
不同教育階段教師的學術研究權的權限和范圍有所區(qū)別。義務教育階段.要求教師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綱和教育基本要求來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不主張教師向學生隨意發(fā)表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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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學生權
管理學生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的權利。
教師管理學生權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1)教師是已經取得教育資格并具備相應技能的專業(yè)人員。不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兒童身心發(fā)展的規(guī)律。因此,教師有權且能夠運用正確的方式引導學生學會學習。同時.依據學生的具體情況,教師能夠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啟發(fā)學生的個性發(fā)展。
(2)教師對學生的學業(yè)成績和學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評定權。也就是說。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評價。這種評價,不僅要如實地、客觀地、公正地反映學生的思想品德和學業(yè)成績,而且對學生的長遠發(fā)展也會產生深遠影響。因此.教師在行使指導評定權時應注意,一要防止主觀片面,二要善于發(fā)現(xiàn)學生的潛力、能力。學生個性、特長千差萬別。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卻很出色,這就需要教師有伯樂眼光,對學生作全面、正確的評價。
教師的管理學生權是教師教育教學工作中專業(yè)性較強的一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管理學生權利的行使。教師也應當珍惜并以公正的態(tài)度行使這項權利。
4.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yè)范圍內的具體體現(xiàn)!督處煼ā返谄邨l第四款規(guī)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教師報酬待遇權具有兩方面的內容:
(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按時且足額發(fā)放教師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以及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等其他各種津貼。
(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各種福利待遇,包括醫(yī)療、住房、離退休等方面的物質待遇和寒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
我國《教師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穩(wěn)定教師工資、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是鼓勵和激發(fā)教師搞好教育教學工作的物質基礎。從法律上規(guī)定教師的報酬待遇權有利于維持教師個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確保了教師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5.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yè)下的具體化。《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參與管理權包括三方面的涵義:(1)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教師的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此項權利在教師職業(yè)崗位上的具體化。(2)教師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學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及時表達個人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教師對學校管理的建議權。(3)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發(fā)展、改革等重大事項的管理。教師是舉辦教育事業(yè)的主要力量,教師參與教育教學管理和學校民主管理充分體現(xiàn)了教師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教師工作效率。同時,教師參與學校管理.也有利于推進學校民主化建設進程。
6.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yè)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督處煼ā返谄邨l第六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進修培訓權的基本涵義是:
(1)教師有權參加和接受多種形式的培訓,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有義務保障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xiàn)。
(2)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如安排在校教師到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其他有關高等學校及國外高等學;蚩蒲袉挝贿M修。
(3)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行使也有其限度。教師必須在保證本職工作完成且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參加進修和培訓。
在時代飛速發(fā)展,新知識、新技術不斷涌現(xiàn)的背景下,教師的知識結構和思想意識也必須與時俱進。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是社會人才培養(yǎng)對教師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客觀需要。通過教師終身學習體系的完善,能夠切實保障教育教學質量。因此,對教師進行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促使教師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yè)務素質.使教師不僅能跟上時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時代的前列,不僅體現(xiàn)了終身教育的理念,更有利于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獲得以及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教師權利從性質上看,是一種與教師職業(yè)相關的特殊權利,是其他非教師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權利。例如,教育教學權利就是一種特殊的職業(yè)權利,它只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的學校教師才能享有。在教師的職業(yè)權利中,既包括了與教育教學相關的權利,也包括了與職業(yè)相關的一些利益。如教師的福利待遇、帶薪假期等。由于教師的職業(yè)權利是一種公務性質的行為。且涉及到學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棄的;而與職業(yè)相關的利益,教師則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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