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法律的含義 |
第 2 頁:法的本質 |
第 3 頁:法的基本特征 |
第三節(jié)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律與相近的現象相比較的過程中顯示出來的特殊征象和標志。在此意義上,可以把法律的外 在特征概括為如下四個方面:
一、法的規(guī)范性
法律是一種規(guī)范,是人們行為的標準和模式。法律不是通過調整人們的內心觀念、思想來調整社會關系 的,這是法律區(qū)別于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不是一般的規(guī)范,而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法律調整人與 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因此,法律是針對行為而設立的。
作為社會規(guī)范,法律具有規(guī)范性。法律規(guī)范性,是指為人們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式、標準、方向。它表現 在: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了人們的一般行為模式,從而為人們的相互行為提供一個模型、標準或方向,法律所規(guī)定的 行為模式包括三種:(1)人們可以怎樣行為(可為模式)。(2)人們不得怎樣行為(勿為模式)。(3)人們應當 或必須怎樣行為(應為模式)。同時,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規(guī)定是抽象的,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 特定的人,它是反復適用的而不僅僅是一次適用的。法律也具有效率性,每個人可以根據法律而行為,不必事 先經過任何人核準。
二、法的國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guī)范,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性。
法律具有國家意志性,這是法律與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區(qū)別之一。宗教教規(guī)、風俗禮儀、道德規(guī)范雖然都具有 一定的規(guī)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國家或以國家的名義制定或認可的,因而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這也表明了法 律的權威性,從外在形式上看,國家是表現為最有權威的社會組織。
法律的普遍性,也稱‘‘法律的普遍適用性”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作為一般的行為規(guī)范在國家權力管 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性。
法律的效力對象具有廣泛性,在一國范圍之內,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無一例外地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的 違法行為也都無一例外地受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為特別保護個別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為特別約束個別人 的行為而設立。當然,不同性質、級別、類型的法律,其約束力的范圍有差異,普通法的范圍大于特別法,全 國性法律的范圍大于地方性法。法律具有普遍性并不等于說法律具有絕對性和無限性。
三、法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規(guī)范為主,而法律規(guī)范中的行為模式是以授權、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規(guī)定了權利和義務。 法律既規(guī)定了權利,也規(guī)定了義務,法律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也規(guī)定了國家、國家機構、國家機 構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職權、職責)。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和運行來實現的, 法律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
從一般意義上說,權利表征利益,義務表征負擔。法律通過規(guī)定權利義務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對各種利 益關系進行調整,因而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通過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從而調整社會
四、法的國家強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會規(guī)范都具有強制性,都有其保證實施的社會力量和社會權威。所謂強制性,就是指各種社會規(guī)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會力量強迫人們遵守的性質。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因而具有國家強制性。由于法律調整利益沖突雙 方的關系,所以自然會引起一方的抵制或反對;同時,法律有可能遭致人們的破壞,違法犯罪現象也就不可避 免。法律要對侵犯他人權利方作出否定性反應,必須以強制力為后盾。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靠任何個人的 力量或社會輿論是不可能有保障的,而必須通過國家強制力才能得以實現。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主要是一種威 懾,具有間接性和潛在性。國家的強制力是法律實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但國家強制力也不是保證法律實施的 唯一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實施,還要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思想教育等多種手 段來保證。
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還意味著法律具有程序性。國家強制力并不等于純粹的暴力。國家運用強制力保證法 律的實施,也必須依法進行,應受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