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在筆試結束后采取現(xiàn)場方式進行。由省政法招錄辦統(tǒng)一組織,各招錄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四項目”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縣級“項目辦”、“引導辦”負責,經資格審查后,由省“項目辦”、“引導辦”進行資格復審。在最低面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參考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劃數1:3比例以內(含1:3)確定資格復審人員。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時確定為資格復審人員,資格復審合格人員進入面試。某職位考生筆試總成績均達不到最低面試合格分數線的,該職位取消。
招錄單位根據省政法招錄辦公示的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按照《招錄公告》和報考人員填寫的《報名表》,對考生是否符合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進行復審,經復審符合招錄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報考人員,由負責資格復審的部門和同志簽署意見,并蓋公章。經復審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其進入面試資格。經資格復審,通過復審人員人數低于招錄計劃數的職位減少招錄計劃數;無考生通過資格復審的,該職位取消。
擬進入面試考生須持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持《就業(yè)推薦表》)、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張),到指定地點進行現(xiàn)場資格復審。資格復審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因資格復審不嚴致使不符合《招錄公告》規(guī)定條件考生進入面試環(huán)節(jié)的,該考生的成績作無效處理。
(五)面試和總成績
1.面試
省政法招錄辦負責面試考務工作,考區(qū)設在貴陽市。面試采用結構化方式進行,面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
面試人員為資格復審合格人員。面試人員名單公布后,不再遞補。
招錄計劃數與通過資格復審后的面試考生人數達不到1:3比例職位的考生,其面試成績須達到本考場當日面試實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未參加面試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資格。
面試時間和地點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
2.總成績
筆試、面試結束后,按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名次出現(xiàn)末位并列的,以筆試成績高者列為下一環(huán)節(jié)對象。
(六)體檢
體檢必須在省政法招錄辦指定的醫(yī)院進行并出具體檢結論,其他結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省政法招錄辦可依職責權限進行復查。人民警察職位按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劃數1:2比例以內(含1:2)確定體檢對象,其他職位按職位招考計劃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xiàn)末位并列的,以筆試成績高的列為體檢對象。體檢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劃數的,職位招錄計劃數減少或取消。
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zhí)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fā)[2001]74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考生對身高、視力、體重、血壓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須由現(xiàn)場紀檢監(jiān)察人員、體檢醫(y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上述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要求復查的,采取當場提出申請、當場復查的方式進行,對事后報考人員提出的復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權限進行的復查除外)。
檢查結果由現(xiàn)場紀檢監(jiān)察人員、體檢醫(y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和復查結果拒絕簽字的,由現(xiàn)場紀檢監(jiān)察人員和復查醫(yī)生注明情況,視為認可體檢考生檢查和復查結果。體檢結束后提出的復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權限進行的復查除外)。
體檢醫(yī)院在招錄體檢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yè)特殊需要在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由省政法招錄辦確定。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時間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未參加體檢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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