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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青海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高頻考點:行政訴訟

            來源:考試吧 2019-6-3 11:46:14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2019青海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高頻考點:行政訴訟”供考生參考,獲取更多公務員考試行測指導,請訪問考試吧公務員考試網。

              在行測常識判斷當中,法律都是每年必考內容,而行政法又是法律當中比較重要的章節(jié)。今天考試吧公務員考試網為大家梳理行政法中行政訴訟高頻考點,以期對每一位考生有所幫助。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哪些行為能告,哪些行為不能告)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鑒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實在是太多,此處不再一一羅列,考試時候僅僅需要考生記憶哪些行為法院不予受理即可,根據題目問法作出相應選擇。

              (一)《行政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8)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考點:

              直接問下列哪些屬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忌绕湟攸c掌握第二類。

              二、行政訴訟的管轄(民告官,去什么地方的什么級別的法院告)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被告級別高,專業(yè)性強如海關):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考點考法:

              考生重點掌握中級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哪些。

              三、行政訴訟的被告

              1.經復議的案件被告的確認

              (1)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2)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復議機關是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5.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7.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名為授權,實為委托)

              考點考法:

              行政訴訟考點相對豐富,以上僅僅是列舉了與考試緊密相關的相對重要的考點,考生如對以上知識融匯貫通,相信能夠應對一般的題目,如果想要取得更理想的成績,那就需要進行更全面的復習。

              四、預測題

              【例題】李某與王某發(fā)生口角,將王某打傷,被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市公安局維持了復議決定。李某對復議決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李某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

              B.李某應以縣公安局與市公安局為共同被告

              C.李某只能向縣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李某只能向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B。解析: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故B項正確,A項錯誤。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CD兩項均錯誤。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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