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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國考行測《常識判斷》之侵權行為法

            來源:考試吧 2017-08-03 16:43:31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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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過錯

              過錯,是指當事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tài)。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后果,仍然積極地追求或者聽任該后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后果,并致損害后果發(fā)生。

              (二)侵權行為與損害

              侵權責任的承擔,首先需要當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的現實行為或當事人給他人人身或財產帶來損害危險的行為。

              其基本特征如下:

              1. 侵權行為包括兩種類型。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侵權行為大致可以區(qū)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致他人人身或財產現實損害的行為。另一種是當事人的行為雖尚未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但有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

              2. 侵權行為是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侵權行為首先必須是一種客觀的行為,而不能是思想活動。其次,這種客觀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其具體方式的形成根源,在于法律賦予行為人法定義務的形式。除了作為和不作為的方式之外,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表現方式。其中作為是侵權行為的主要行為方式。不作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其前提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不是一般的道德義務,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體作為義務。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有以下三種:一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二是業(yè)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例如游泳場救護員負有搶救落水者的作為義務,消防隊員應負撲救火災的義務,等等。三是行為人的在先行為。行為人先前的行為給他人帶來某種危險或者危害,對此必須承擔避免危險或者消除損害的作為義務。

              3. 行為導致的民事責任應當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主要形式。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guī)定,侵權行為導致的民事責任以損害賠償責任為主,但同時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形式,如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但這些民事責任方式都不能代替損害賠償在侵權責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無損害即無責任。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其中財產損害表現為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侵權人實施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系。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fā)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這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fā)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并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中處于主導地位,屬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對過錯責任的補充,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僅是特例。

              過錯責任的特點在于:一是相對于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二是依過錯程度確定責任范圍。即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并進行比較,通過適用過錯相抵規(guī)則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范圍;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或者數人在無意思聯絡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考慮各侵害人的過錯,從而確定各自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當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所受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加害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過錯推定責任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的特點在于: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受害人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須證明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第三,過錯推定責任作為一項歸責原則,主要適用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等。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于廣義的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不管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在于:第一,歸責不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過錯。第二,歸責無須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三,由于免責事由受到了嚴格的限定,使得損害事實和加害人行為或者物件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為歸責的重要要件。第四,責任的承擔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不得任意擴大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睘闊o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睹穹ㄍ▌t》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三、共同侵權行為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由于共同的過錯致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如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和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人!睹穹ㄍ▌t》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 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區(qū)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復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 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 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二)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區(qū)別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行為并實際致人損害,而無法確定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由于無法確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后果都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共同侵權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其行為的偶然結合致人損害。此種侵權行為徒有“數人”的外衣,本質仍為單獨侵權行為,故加害人承擔與各自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在侵權民事責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它是救濟損害、保障受害人的權利恢復的最重要的手段和最基本的方法。因此,在侵權民事責任方式中,損害賠償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四、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 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guī)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fā)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guī)則。

              2. 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xù)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tài)。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tài)。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占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范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責任;謴兔u,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tài)。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于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八)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認過錯、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于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

              五、過錯侵權責任

              (一)侵害財產權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guī)定:“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二)侵害生命權、健康權

              其中主要是人身損害。人身損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體等人格權所導致的損害后果。侵害受害人生命權,導致的損害后果是受害人死亡;侵害受害人健康權,導致的損害后果是受害人健康水平下降和疾病產生等;而侵害受害人身體權,導致的損害后果則是受害人肢體、器官等的完好性被破壞、功能喪失或者降低,甚至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等。對于上述損害,在滿足侵權責任其他構成要件的條件下,即應由加害人承擔賠償的責任。

              (三)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

              1. 侵害姓名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毙彰麢嗍侨松頇嗟囊环N,具有人身權的一般屬性,即其與特定的主體不同,本身不具有財產的內容,體現和保護人格尊嚴方面的利益。姓名權的客體是姓名及與姓名相關聯的精神方面的利益和情感。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姓名權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是指加害人實施的非法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侵害行為包括干涉、盜用和假冒三種方式。所謂干涉,指針對他人的姓名實施某種積極的侵害行為。所謂盜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盜用他人姓名,行為人通常出于某種不正當目的,行為的結果則直接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所謂假冒他人姓名,是指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 侵害名稱權

              《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guī)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第33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第120條規(guī)定,“法人的名稱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害名稱權的行為,是指加害人實施的非法侵害他人名稱權的一項或數項權能的行為。名稱權包括享有名稱、決定名稱、排他使用名稱、改變名稱、轉讓名稱的使用等五項權能。干涉、盜用、假冒歪曲使用、侮辱使用他人名稱,均構成侵害他人名稱權的行為。

              3. 侵害肖像權

              肖像是自然人以面部為中心的形態(tài)和神態(tài)的客觀表現形式。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肖像所擁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侵害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價。名譽權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所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 侵害隱私權

              隱私權,是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四)建筑物致人損害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睋,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地上工作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等位移的客觀事實。二是造成他人損害。三是損害和地上工作物的位移存在因果關系。

              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若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六、無過錯侵權責任

              (一)職務侵權和產品侵權

              1. 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 產品責任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睋,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產品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具體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三是產品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依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guī)定的精神以及《產品質量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的不合格造成損害負有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

              (二)高度危險作業(yè)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

              (三)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睋,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加害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雖有污染環(huán)境的事實,但未違反國家有關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不負民事責任。如依法排污造成環(huán)境污染。二是造成他人損害。三是損害和加害人污染環(huán)境存在因果關系。

              (四)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5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五)工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126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六)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七、抗辯事由

              (一)職務授權行為

              職務授權行為也稱為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授權,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的行為。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自己的職務中必要時“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

              (二)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構成自助行為須具備:一是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二是須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三是自助方法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四是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五是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三)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128條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贝颂幍倪m當,是指防衛(wèi)人僅對不應有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或者侵權損害后果擴大存在過錯。

              (六)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后果發(fā)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而且不可抗力作為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損害發(fā)生的惟一原因為條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損害后果擴大的原因,行為人對擴大之前的損害應當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八)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偶然發(fā)生的事故。作為免責事由的意外事故,應具備如下條件:第一,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第二,意外事件是歸因于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已經盡到了他在時應當盡到和能夠盡到的注意,或者行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從而表明損害是由意外事故而不是當事人的行為所致;第三,意外事件是偶然發(fā)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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