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媒體報道,身患精神病的肖某先后向慈善機構捐了7萬多元,然而這筆錢在捐出去的時候,她的丈夫何先生完全不知情。經(jīng)過近20天等待,何先生拿到妻子患精神分裂的鑒定報告,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四川省慈善總會和紅十字總會表態(tài),將盡快退還捐款。這僅是一個特例,那正常人捐款后反悔,能否將錢要回呢?據(jù)調(diào)查,八成網(wǎng)友覺得“能”。
上述肖某的捐款,事后遭致其家人反悔,這應該沒有什么可爭議的,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nèi)。而同樣是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了正常人捐款之時,已經(jīng)形成契約關系,因此,八成網(wǎng)友支持的“捐款后悔期”的設立,不說是絕無可能,起碼也是遙遙無期的事兒,也就是說說而已了。舉個簡單例子,一旦面臨災情,捐款已經(jīng)發(fā)放,再有捐款者后悔,要求索回捐款,又該如何操作呢?
想想也是,所謂“捐款后悔期”,其實毫無必要。如果是肖某這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捐款,自有索回捐款的渠道;一些誤操作的捐款,也有《合同法》的保護。至于有網(wǎng)友表示“給捐款者一個深思熟慮的時間”,粗想想有一些道理,但這段時間完全可以前置到捐款之前,有充足的時間思考是否奉獻愛心。
那么,在如此情形之下,為什么仍有八成網(wǎng)友認為可以設置“捐款后悔期”?還是來自于對慈善機構的缺乏信任。老百姓們希望自己的善心善款捐贈物資,能夠分毫不差地傳遞到需要的人的手中,他們希望能夠清晰地了解善款、物資去向,明明白白地了解賬目,慈善機構及時與翔實的信息披露,以及慈善機構領導人的廉潔。當這些方面的現(xiàn)狀與人們的理想存在差距的時候,“捐款后悔期”就是老百姓情緒的一種表達。
說到底,八成網(wǎng)民支持設“捐款后悔期”,這提醒慈善機構,要真正對理念有所理解與尊崇,認認真真地做慈善,使得慈善真正地回歸本意,而不是斂財工具或者是炫耀政績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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