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試
1、筆試
(1)筆試和心理測試時間、地點由各招聘檢察院另行通知。
(2)筆試和心理測試內容、形式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統(tǒng)一組織實施,重點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識和文字表達能力等;心理測試重點考察考生的心理健康程度。
2、面試
(1)面試人員確定
在筆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擬招聘人數與面試人數1:3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員(擬招聘人數與面試人數未達到1:3的職位,所有筆試及格人員均進入面試)。
(2)面試時間、地點由各招聘檢察院另行通知。
(3)面試內容、形式由各招聘檢察院自行組織實施。
3、總成績
筆試、面試成績分別占總成績的50%。由各招聘檢察院自行公布總成績,并按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人員名單(擬招聘人數與面試人數未達到1:3的職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少進入體檢考察人數)。
(三)體檢、考察、公示
由各招聘檢察院自行組織實施?疾靸热葜饕ǎ簯溉藛T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有關體檢標準執(zhí)行。各招聘檢察院綜合應聘人員的考試、考察和體檢等情況,擇優(yōu)確定擬聘用人員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四)聘用
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七年(含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六個月。聘用制人員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聘為聘用制檢察輔助人員;經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其他事項
(一)在招聘過程中發(fā)現應聘人員弄虛作假的,一經證實,立即取消應聘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xù)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二)考生應保證通訊工具暢通,及時查閱成績及相關通知,因考生自己原因未能參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2016年8月17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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