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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第九章知識點

            來源:考試吧 2014-02-10 10:36:46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考試吧整理“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第九章知識點”供考生參考,備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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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財產(chǎn)繼承權

              一、遺囑繼承

              (一)遺囑及其有效要件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方式對其死后遺產(chǎn)所作的處分,并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1.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遺囑人獨立作出的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是死因法律行為,只在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力。

              (3)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非依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遺囑是一種與身份法相聯(lián)系的財產(chǎn)行為,與遺囑人的身份、血緣、家庭等相關聯(lián)。

              2.遺囑的有效要件

              (1)主體要件,即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

              (2)客體要件,即遺囑所處分的財產(chǎn)須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chǎn),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chǎn)。

              (3)內(nèi)容要件,即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nèi)容不得違反 社會公镕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jīng)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

              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作成的遺囑。

              錄音遺囑,是遺囑人通過磁帶錄音作成的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

              (二)遺囑的變更、撤銷和執(zhí)行

              1.遺囑的變更及其方式

              2.遺囑的撤銷及其方式

              3.遺囑的執(zhí)行

              (三)遺贈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盡了主要瞻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女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由原享有繼承權之繼承人的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原享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均在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兩者極易混淆,其主要區(qū)別有四:

              (U性質不同。轉繼承實際上是同一部分遺產(chǎn)發(fā)生兩次連續(xù)的繼承。代位繼承實則一次繼承,只不過是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繼承人的地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2)發(fā)生根據(jù)不同。轉繼承的發(fā)生基于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在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的事實,而代位繼承的發(fā)生乃基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3)繼承人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還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特殊樣態(tài)。而轉繼承既可適用于法定繼承,還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推定、接受和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四、遺產(chǎn)的界定和遺產(chǎn)分割原則以及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遺產(chǎn)的界定

              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遺產(chǎn)主要有以下四類:

              (1)公民的私人財產(chǎn)所有權。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⑥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

              (2)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

              (3)公民的債權、債務。

              (4)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

              下列權利、義務不構成遺產(chǎn);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債權、債務。

              (3)復員、轉業(yè)軍人享有的資助金、復員費、醫(yī)療費;公民的離退休金和養(yǎng)老金;因工傷殘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費。

              (4)國有資源使用權。

              (5)承包經(jīng)營權。

              (6)宅基地使用權。

              2、遺產(chǎn)分割

              遺產(chǎn)分割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1)分清遺產(chǎn)與共有財產(chǎn)。

              (2)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遺囑的,先執(zhí)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再執(zhí)行遺囑,最后還有遺產(chǎn)的,再按法定繼承的原則辦理i

              (3)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不得損害遺產(chǎn)的效用和價值。

              (6)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7)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chǎn),歸死者生前所在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國家所有。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以繼承人接受繼承為條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影響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

              (5)遺產(chǎn)已被分割而末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chǎn)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chǎn)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chǎn)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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