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1.債的發(fā)生原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贌o因管理,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人為避免被管理人(本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其事務的行為。內容:本人應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②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內容:應返還利益。
2.債的保全:代位權、撤銷權
撤銷權,指當債務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債權的惡意,實施了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處分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保全自身債權為限,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債務人所實施行為的權利。效力: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歸于無效(期限:應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知道起1年,或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
3.債的消滅: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賯奶岽,因債權人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履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付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效力:①提存之日起債消滅;②提存后標的物所有權歸債權人,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③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②債的解除,一般為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法定解除)或雙方協(xié)商一致(約定解除)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如預期違約、根本違約)出現,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溯及自始無效。
4.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履行義務,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債務的要求享有的抗辯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 | 先履行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 | |
履行順序 | 無履行先后順序 | 有先后履行順序 | |
權利人 | 雙方當事人 | 后履行方 | 先履行方 |
適用條件 | 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 | 先履行方債務至清償期 | 情形:后履行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等 |
行使程序 | 拒絕履行 | 先中止、后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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