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責任——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第三人作復代理人,代理人應向代理人默示擔保該第三人:一是在人品道德上可靠,二是具備處理受托事務的基本技能。若因為第三人人品道德敗壞或者缺乏基本技能致使被代理人受損,代理人要對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代理人錯誤指示復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損,代理人對被代理人負責的指示責任表見代理亦屬無權代理,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相區(qū)別的惟一要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行為人有代理權。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范疇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間曾經存在雇傭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的雇傭
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傭關系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間曾經存在授權委托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授權結束后行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如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空白授權委托書等。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不能認為構成表見代理
1)盜用他人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定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定合同的隱名的間接代理效力原則上,隱名的間接代理訂立的合同只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與委托人無涉
但有兩種情況下會涉及委托人:
1)若合同訂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對委托人履約的,受托人應盡一重要的義務——披露義務;此時委托人取得介入權——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而第三人取得抗辯權——緩用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對抗委托人。
2)若合同訂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對第三人履約的,受托人也應盡一重要義務——披露,此時第三人取得選擇權——選擇向委托人主張權利,或向受托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此時委托人取得兩項抗辯權——緩用其對受托人對抗第三人;緩用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對抗第三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
1)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若受托人先行墊付該費用,則委托人需要償還該費用及
利息(特別注意“利息”)
2)支付報酬(有償的場合下)
3)賠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損失
4)賠償另行委托而致受托人的損失
受托人之責任
原則上,采過錯歸責原則
在無償場合下,僅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損時負責任
委托代理人突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委托代理關系當然終止
被代理人(委托人)突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委托代理關系并不當然終止
訴訟時效期間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有強制適用性——當事人單方無權改變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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