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試中,除了民法總則所占比重較大之外,債權部分的比重也不容忽視。這些題目表現(xiàn)出很鮮明的特色,讓考生印象深刻,但考察的知識點確是我們非常熟悉的。下面就節(jié)選一些題目給大家做一些簡單的講解。
一、命題最常規(guī)的題目
【2013第14題】李某家失火,鄰居王某主動協(xié)助救火時衣服被燒壞損失500元。王某請求李某賠償之債發(fā)生的原因是( )
A:無因管理 B:侵權行為 C:合同 D:不當?shù)美?/P>
【解析】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題目中,王某自愿主動為李某救火,屬于無因管理行為,因此產生的賠償之債是無因管理之債。本題選擇A項。
二、最容易混淆的題目
【2013第17題】某公司項客戶發(fā)出產品價目表,其行為性質為
A:要約 B:要約邀請 C:承諾 D:新要約
【解析】《合同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本題中,產品價目表是希望客戶能夠購買自己公司的產品,即希望客戶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屬于要約邀請,因此,本題選擇B項。
這道題考察了非常容易混淆的三個概念,分別是要約、要約邀請和承諾,這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重要知識點,很多同學都會將這三個概念混淆,在做題時容易選錯,可以說命題者設置這道題目時就是為了考察考生對重要知識點的辨別和判斷能力。
三、難度最大的題目
【2013第40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建筑材料,合同約定,交貨同時付款,履行期屆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付一部分貨款,甲公司未予統(tǒng)一,甲公司提出交貨時付款,乙公司拒絕,三日后,因地震導致該批貨物損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分擔損失,引起訴訟。
問:(1)甲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乙公司所提出的先付部分貨款的要求,為什么?
(2)該批貨物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解析】(1)甲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所提出的的先付部分貨款的要求。因為此時甲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任何一方均無先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的權利。構成要件:①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雙方均無先履行的義務;③對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案例中,甲乙約定,交貨同時付款,說明二者義務履行沒有先后順序,此時甲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甲有權拒絕乙公司所提出的的先付部分貨款的要求。
(2)該批貨物損失由乙公司承擔。因為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案例中,乙公司未交貨期間因地震貨物滅失,因此,由乙公司承擔貨物損失。
這道案例分析題綜合考察了合同的履行?忌紫刃枰袛喟咐械那闆r屬于那種合同的履行,然后要知曉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整體來說,難度很大。需要考生具備較高的判斷能力和綜合分析的能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