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作為行政相對人尋求救濟的一種方式,作為法律知識的考查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知識點,我們總是容易和國家補償混淆,為此今天我們重點對二者的區(qū)別進行分析,希望小伙伴在學習過程中加以區(qū)分。
一、概念
1.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
2.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綜上可知,二者在概念中我們能清楚的看到,國家賠償與國家賠償的關鍵區(qū)別在與行使職權的違法與合法,國家賠償強調的是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權益的受損,而國家補償強調的是合法職權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權益的受損。
二、其他重點區(qū)別
1.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fā)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fā)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fā)生之后進行。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qū)別。
3.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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