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6 頁:判斷題 |
第 7 頁:案例分析 |
第 8 頁:公文實務題 |
第 9 頁:綜合分析題 |
四、案例分析題(共10分。)
61甲、乙、丙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資l萬元買得一幅名畫,約定由甲保管。同年l0月,甲遇見丁,丁愿意購此畫。甲即將畫作價4.5萬元賣給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賣畫款項,甲即分別給乙、丙各1.5萬元。
丁購得該畫后,于同年l2月又將畫以5萬元賣給戊。兩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后即將畫交付戊,但因丁欲參與個人收藏品展,故與戊約定,若該畫交付后半年內該收藏品展覽未舉行,則該畫的所有權即轉移給戊。依此約定,丁將畫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價款4萬元。戊友己亦愛該畫。2010年3月,己以6萬元的價格自戊處買此畫。已嫌該畫裝裱不夠精美,遂將該畫送庚裝裱店裝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裝裱店費用,該畫被庚裝裱店留置。庚裝裱店通知己應在30日內付其費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裝裱店遂將畫折價受償,扣除費用,將差額補償給己。己不同意庚裝裱店這一做法。丁于2009年12月與戊簽訂合同,因經營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將該畫抵押給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該畫,后辛在庚裝裱店見此畫,方知丁在抵押該畫之前己將該畫賣給戊。戊于2010年4月死亡,其財產已由其妻壬與其子癸繼承。辛找丁評理,丁找己,要求己返還該畫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l萬元價款。
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
2.甲是否有權出賣該畫?甲與丁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3.丁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該畫的所有權何時轉移?
4.戊是否有權出賣該畫?己能否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5.庚裝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該畫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權益能否得到保護?
參考解析: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關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關系;②甲、乙、丙與丁的買賣關系;③丁與戊的買賣關系;④戊與己的買賣關系;⑤己與庚裝裱店間的承攬關系和留置關系;⑥丁與辛間的抵押關系、借貸關系;⑦戊死亡之后的財產繼承關系;⑧丁與壬、癸的價款清償關系。
2.甲無權單獨決定出賣該畫。因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對該畫共同享有所有權。甲向乙、丙說明賣畫后,乙、丙未反對而只要求分得其應得款額,實際上是對甲的越權行為的追認,使效力待定行為有效。因而甲、丁之間的買賣行為有效。
3.丁與戊之間的買賣行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該行為不存在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該行為有效。丁與戊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故丁雖交付了該畫但所有權并未轉移,只有在所附條件成立時,才能轉移所有權。
4.戊將該畫賣給己屬無權處分,因其當時還未取得該畫的所有權。己主觀上善意,并支付價款,屬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5.庚裝裱店對該畫有留置權,但留置權行使不當,己與庚裝裱店之間為承攬合同關系,己不按期交付相關費用,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庚對該畫為因承攬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權。《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备b裱店只給己30天期限,故其留置權行使不當,庚裝裱店的做法不合法。
6.丁可將該畫抵押給辛以借款,因為此時丁仍為該畫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權雖成立在戊與己買賣之前,但這種未登記的動產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對善意取得人己主張抵押權限的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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