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處理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注意】
(1)不動產“取得”的途徑是多樣化的——“外來”與“自建”;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不在本政策范圍內;
(3)銷售不動產稅率為9%;簡易計稅征收率為5%;預征率為5%。
1、一般納稅人計稅依據及稅率、征收率的運用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計稅規(guī)則歸納為:
“外來”的:不動產屬地差價預征率(5%)預繳、機構地全價稅率(9%)計銷項。
“自建”的:不動產屬地全價預征率(5%)預繳、機構地全價稅率( 9%)計銷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的(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計稅規(guī)則歸納為:
來源計稅依據征收率納稅地點
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5%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自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1)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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