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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法律 |
無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guī)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guī)章 |
非經(jīng)營活動中違法,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jīng)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額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限額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以下級別稅務機關 |
不可設定 |
只能對上述級別的處罰具體化 |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變化)
現(xiàn)行執(zhí)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三種: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提示】行政處罰不局限于行政罰款。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基本要點 |
主要規(guī)定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
稅務行政處罰的管轄 |
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fā)生地原則,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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