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增值稅相同。
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三、納稅地點:(熟悉)
1.納稅人銷售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個人的,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申報納稅。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報關地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申報納稅。
5.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經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6.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方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
【例題·計算題】 某市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各類白酒,2012年1月經營情況如下:
(1)從某酒廠購進60噸食用酒精,取得普通發(fā)票,注明價款21.40萬元;從農業(yè)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600000斤,支付收購價款30萬元,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裝卸費0.5萬元,運輸途中損失6000斤(管理不善造成);購入生產用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1.3萬元,支付運輸費用4萬元;從生產性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勞保用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款0.09萬元。
進項稅=(30×13%+2×7%)÷600000×(600000-6000)+1.3+4×7%+0.09=5.67(萬元)
(2)銷售瓶裝糧食白酒20000斤,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取得銷售額31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3.51萬元;銷售散裝薯類白酒20000斤,開具普通發(fā)票,取得銷售收入24.57萬元;向當?shù)匕拙乒?jié)捐贈特制糧食白酒500斤;
用5噸特制糧食白酒與供貨方換取原材料,合同規(guī)定,該特制糧食白酒按平均售價計價,供貨方提供的原材料價款20萬元,供貨方開具了稅款為3.4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酒廠開具了稅款為3.74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特制糧食白酒最高售價25元/斤,平均售價22元/斤(售價為不含稅價格)。
銷項稅=[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17%+3.74=13.28(萬元)
進項稅額=3.4(萬元)
應納消費稅=[31+3.51÷1.17+24.57÷1.17+(500×22+5×2000×25)÷10000]×20%+(20000+20000+500+5×2000)×0.5÷10000=18.75(萬元)
(3)將試制的新型號干紅酒10000斤發(fā)給職工作為福利,成本價1.4萬元,該產品無同類產品市場價格。
銷項稅=1.4×(1+5%)÷(1-10%)×17%=0.28(萬元)
應納消費稅=1.4×(1+5%)÷(1-10%)×10%=0.16(萬元)
(4)受托為某縣城甲企業(yè)加工酒精4噸,甲企業(yè)提供的材料成本9萬元,酒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取得加工費0.5萬元、增值稅0.085萬元。
銷項稅=0.085(萬元)
代收代繳消費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9+0.5)÷(1-5%)×5%×(1+7%+3%)=0.55(萬元)
有關票據(jù)均在當月通過稅務機關的認證并抵扣,支付的運輸費用均取得合法貨運發(fā)票。相關成本利潤率:糧食白酒10%、薯類白酒5%、其他酒5%、酒精5%。
【本章總結】
1.征稅范圍;2.稅目與稅率;3.計稅依據(jù);4.應納稅額的計算;5.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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