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二節(jié)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yè)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上述納稅義務人依據(jù)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qū)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得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人個人。
所謂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這里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shù)。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準(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秱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也就是說,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而且不在中國居住,或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的個人,只有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因此,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實際上只能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沒有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境內居住的天數(shù)和境內實際工作期間按以下規(guī)定為準:
(一)判定納稅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shù)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以便依照稅法和協(xié)定或安排的規(guī)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shù)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shù)。
(二)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計算期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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