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算題
1.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2009年考題·計算題):
某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以下簡稱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7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向某煙酒專賣店銷售糧食白酒20噸,開具普通發(fā)票,取得含稅收入200萬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費50萬元、包裝物租金20萬元;
(2)提供10萬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業(yè)加工散裝藥酒1 000公斤,收回時向乙企業(yè)支付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1萬元,乙企業(yè)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將其中900公斤散裝藥酒繼續(xù)加工成瓶裝藥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稅售價100元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完畢;將剩余100公斤散裝藥酒作為福利分給職工,同類藥酒的不含稅銷售價為每公斤150元。
(說明:藥酒的消費稅稅率為l0%,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加 0.5元/500克)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shù)。
(1)計算本月甲企業(yè)向?qū)Yu店銷售白酒應繳納消費稅。
(2)計算乙企業(yè)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3)計算本月甲企業(yè)銷售瓶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
(4)計算本月甲企業(yè)分給職工散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
[347030210]
『正確答案』
(1)計算本月甲企業(yè)向?qū)Yu店銷售白酒應繳納消費稅=(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萬元)
(2)計算乙企業(yè)已代收代繳消費稅=(10+1)÷(1-10%)×10%=1.22(萬元)
(3)計算本月甲企業(yè)銷售瓶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1800×100÷10000×10%=1.8(萬元)
(4)甲企業(yè)分給職工散裝藥酒不繳納消費稅。
2.金銀首飾(2008年考題·計算題)
某首飾商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5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零售金銀首飾與鍍金首飾組成的套裝禮盒,取得收入29.25萬元,其中金銀首飾收入20萬元,鍍金首飾收入9.25萬元;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金項鏈2000條,新項鏈每條零售價0.25萬元,舊項鏈每條作價0.22萬元,每條項鏈取得差價款0.03萬元;
(3)為個人定制加工金銀首飾,商城提供原料含稅金額30.42萬元,取得個人支付的含稅加工費收入4.68萬元(商城無同類首飾價格);
(4)用300條銀基項鏈抵償債務,該批項鏈賬面成本為39萬元,零售價70.2萬元;
(5)外購金銀首飾一批,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400萬元;外購鍍金首飾一批,取得經(jīng)稅務機關(guān)認可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
(其他相關(guān)資料:金銀首飾零售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稅率5%;成本利潤率為6%)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shù):
(1)銷售成套禮盒應繳納的消費稅;
(2)“以舊換新”銷售金項鏈應繳納的消費稅;
(3)定制加工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4)用銀基項鏈抵償債務應繳納的消費稅;
(5)商城5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347030211]
『正確答案』
(1)銷售成套禮盒應繳納的消費稅=29.25÷(1+17%)×5%=1.25(萬元)
(2)“以舊換新”銷售金項鏈應繳納的消費稅=2000×0.03÷(1+17%)×5%=2.56(萬元)
(3)定制加工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30.42+4.68)×(1+6%)÷(1+17%)÷(1-5%)×5%=33.47×5%=1.67(萬元)
(4)用銀基項鏈抵償債務應繳納的消費稅=70.2÷(1+17%)×5%=3(萬元)
(5)商城5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29.25÷(1+17%)+2000×0.03÷(1+17%)+33.47+70.2÷(1+17%)]×17%-8.5=20.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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