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征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指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示例】
1.混合銷售與兼營是為了區(qū)分增值稅與營業(yè)稅的界限而作的規(guī)定,其區(qū)別在于( )。
a.混合銷售同時涉及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兼營是指同一納稅人既有工業(yè)生產(chǎn),又有商業(yè)批發(fā)、零售
b.混合銷售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fā)生,而兼營則是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fā)生
c.混合銷售是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fā)生,兼營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fā)生
d.混合銷售中銷售貨物與非應稅勞務同時發(fā)生在同—購買者身上,而兼營中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則不同時發(fā)生在同—購買者身上
【答案】 cd 【解析】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兼營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fā)生,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它的購買方為同一個人,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2.納稅人下列行為中,屬于應征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的有( )。
a.某運輸公司從甲地運輸一批木材到乙地并銷售給某貿易公司
b .某鋁合金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一批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
c. 某照相館在拍照的同時銷售鏡框
d .某汽車修理廠銷售汽車配件并提供修理服務
【答案】ab【解析】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c項屬于兼營行為,d項銷售汽車配件與提供修理服務都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
(四)免稅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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