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
一、審計程序按其目的分類(教材P125)
(一)總體審計程序(教材P125)
按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的目的劃分,審計程序可以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三種。
審計準則將審計程序的這三種分類稱之為總體審計程序,具體包括:
1.風險評估程序(教材207-210/11.2);
2.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 (教材259-267/12.3);
3.實質性程序(教材267-273/12.4)。
這里的“總體審計程序”與廣義范疇的“審計證據”的定義前后呼應,風險導向審計中所指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證據均為廣義的概念。
(二)風險評估程序(教材P207)
1.風險評估程序含義
風險評估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所實施的審計程序。教材圖11-1所示。
2.風險評估程序目的
風險評估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教材表11-8是風險評估程序評估的結果。
3.風險評估程序內容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風險評估程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內部其他相關人員、分析程序、觀察和檢查。
(三)控制測試(教材P259)
1. 控制測試含義
控制測試是為了獲取關于控制防止或發(fā)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有效性而實施的測試。其目的是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2.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控制測試是必要的
(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
(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有關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實質性程序(教材P267)
1. 實質性程序含義
實質性程序是指用于發(fā)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jié)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
2.實質性程序類別
(1)細節(jié)測試是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具體細節(jié)進行測試,目的在于直接識別財務報表認定是否存在錯報。細節(jié)測試被用于獲取與某些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如存在、準確性、計價等。
(2)實質性分析程序主要是通過研究數據間關系評價信息,用以識別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及相關認定是否存在錯報。實質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適用于在一段時間內存在可預期關系的大量交易。
二、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程序(教材P125)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根據需要單獨或綜合運用以下七種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檢查
1.檢查定義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2.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即審計測試的“順查”和“逆查”。
【相關說明】可以參見本章【知識點拓展2】理解,此處不展開。
(二)觀察
1.觀察定義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2.觀察提供的審計過程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
(三)詢問
1.詢問定義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2.詢問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的特征(修訂內容,掌握基本觀點)
(1)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
(2)對詢問的答復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某些情況下,對詢問的答復為注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序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
(4)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5)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四)函證
1.函證定義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2.函證適用情形(掌握基本觀點)
(1)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
(2)函證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還適用于對協(xié)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于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zhí)行
重新執(zhí)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zhí)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1.分析程序定義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分析程序適用情形(掌握基本觀點)
(1)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分析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3)分析已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例題5·單選題】關于審計程序的作用,以下說法中,不恰當的是( )。
A.檢查有形資產可提供資產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審計證據
B.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
C.對于詢問的答復,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獲取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D.分析程序適用于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系
【答案】A
【解析】選項A不恰當。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和分攤等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三、總體審計程序與具體程序的關系
【知識點拓展4】注冊會計師可以將七種具體審計程序單獨或組合起來用作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或者說,注冊會計師在三類總體審計程序的取證環(huán)節(jié)可以單獨或組合用到七種具體審計程序來實現。如圖7-2:
四、具體審計程序與認定的關系
特點 | 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主要能夠證明的認定 | |
檢查 | 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于記錄或文件的來源和性質 | 存在(“逆查”) 完整性(“順查”) |
觀察 | 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 | 存在 |
詢問 | 詢問本身不足以發(fā)現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 與存在、完整性、權利和義務等認定有一定關系 |
函證 | 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可靠性較高 | 存在、權利和義務 |
重新計算 | 通常包括計算銷售發(fā)票和存貨的總金額、加總日記賬和明細賬、檢查折舊費用和預付費用的計算、檢查應納稅額的計算等 | 計價和分攤/準確性 |
重新執(zhí)行 | 注冊會計師重新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與被審計單位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進行比較就是一種重新執(zhí)行程序 | (控制有效性) |
分析程序 | 分析程序的使用需要存在有預期數據關系 | 與計價和分攤、存在、完整性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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