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務服務(教材P69-70)
(一)禁止計算當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教材P69)
在審計客戶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情況下,除非出現緊急或極其特殊的情況,并征得相關監(jiān)管機構的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計算當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以用于編制對被審計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分錄。
(二)評價在緊急或極其特殊情況下提供稅額計算服務的不利影響(教材P69倒數第2段)
如果遇到緊急或極其特殊情況,審計客戶無法作出其他安排,經相關監(jiān)管機構同意,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提供本章不允許提供的以編制會計分錄為目的的稅額計算服務:
(1)只有該會計師事務所有服務資源,熟悉客戶的情況,能夠協助客戶及時計算當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2)如果限制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這些服務、將對客戶造成嚴重困難,如導致客戶無法向監(jiān)管機構提供報告。
在上述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只能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以外的專業(yè)人員在短期內一次性提供這些服務,并且應當就此事項與治理層討論。
五、內部審計服務(教材P72-73)
(一)評價內部審計服務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教材P72)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并在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時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將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為審計客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時承擔管理層職責,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向審計客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時不得承擔管理層職責。
(二)不得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教材P73)
在審計客戶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與下列方面有關的內部審計服務: (教材P30/3.3)
1.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
2.財務會計系統;
3.對被審計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金額或披露。
六、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教材P73-74)
(一)評價信息技術系統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教材P73)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否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取決于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的性質。
信息技術系統可用于積累原始數據,構成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或生成影響會計記錄或者財務報表的信息。 (教材P30/3.3)
信息技術系統也可能與審計客戶的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財務報表無關。
(二)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有關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教材P74)
在下列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提供與設計或操作信息技術系統相關的服務: (教材P30/3.3)
1.信息技術系統構成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信息技術系統生成的信息對會計記錄或被審計財務報表影響重大。
七、法律服務(教材P74-75)
(一)評價法律服務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教材P74)
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客戶執(zhí)行某項交易時向其提供法律服務,例如提供合同起草、法律咨詢、盡職調査和重組服務,可能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
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服務的性質:
2.服務是否由審計項目組成員提供;
3.與財務報表有關的事項的重要性。
(二)擔任審計客戶的首席法律顧問(教材P75)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擔任審計客戶的首席法律顧問,將因自我評價和過度推介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教材P30/3.3)
首席法律顧問通常是一個高級管理職位,對公司法律事務承擔廣泛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擔任首席法律顧問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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