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冊會計師對回函結果評價(教材P193)
(一)考慮追加程序
1.考慮是否需要追加的審計程序
如果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都不能提供財務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2.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jù)是否充分、適當時應當考慮三個方面:
(1)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2)不符事項的原因、頻率、性質和金額;
(3)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jù)。
(二)評價函證過程和結果的可靠性應考慮的因素(教材P194)
1.考慮因素
(1)對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2)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3)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2.追加程序
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shù)膶徲嫵绦蛴枰宰C實或消除疑慮。例如,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直接打電話給被詢證者等方式以驗證回函的內(nèi)容和來源。
(三)注冊會計師對詢證函回函不符事項的處理(教材P194)
1.對回函不符事項記錄的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并將結果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2.分析回函不符事項的原因:
(1)雙方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
(2)由于一方或雙方記賬錯誤;
(3)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
3.應收賬款因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而產(chǎn)生的不符事項類別
情形 |
不符事項類別 |
應收賬款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舉例 |
1 |
收款在途 |
詢證函發(fā)出時,債務人已經(jīng)付款,而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貨款 |
2 |
債務人收貨在途 |
詢證函發(fā)出時,被審計單位的貨物已經(jīng)發(fā)出并已作銷售記錄,但貨物仍在途中,債務人尚未收到貨物 |
3 |
退回貨物在途 |
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將貨物退回,而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 |
4 |
拒付貨款在途 |
債務人對收到的貨物的數(shù)量、質量及價格等方面有異議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貨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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