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銷售商品收入 |
第 2 頁:提供勞務收入 |
第 3 頁: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
第 4 頁:期間費用 |
第 5 頁:利潤的構成 |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和利潤第一節(jié)收入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事項 | 事項舉例 |
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通常情況下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 大多數零售交易 |
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某些情況下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給購貨方) |
企業(yè)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guī)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又未根據正當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 |
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 |
企業(yè)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此項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規(guī)定了買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權退貨的條款,且企業(yè)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 | |
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某些情況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 |
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 |
(2)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yè)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回購),則說明銷售不能成立,企業(yè)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業(yè)僅保留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xù)管理權(如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時保留的物業(yè)管理權),不影響收入的確認。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5)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2.計量
企業(yè)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某些情況下,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
1.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收入的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yè)通常應在發(fā)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xù)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fā)出且辦妥托收手續(xù),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fā)生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yè)不應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yè)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1)現金折扣
銷售商品時采用總價法確認收入,即按不扣除現金折扣的金額確認收入,F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計算現金折扣時是否考慮增值稅題目中會做出說明。
(2)商業(yè)折扣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yè)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yè)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商業(yè)折扣,是指企業(yè)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3)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yè)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fā)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4.銷售退回的處理
(1)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的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fā)出商品
若原發(fā)出商品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fā)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2)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的銷售退回
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fā)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5.特殊銷售商品業(yè)務的處理
銷售方式 | 收入確認與計量 | ||
代銷商品 | 視同買 斷方式 | 受托方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 | 委托方發(fā)出商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 |
若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 | 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 ||
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 ||
預收款銷售方式 | 發(fā)出商品時 |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 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 |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 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 | 應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并在期末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 |
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 | 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 |
售后回購 | 屬于融資交易 | 不確認收入 |
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 按售價確認收入 | |
售后租回 | 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 | 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
企業(yè)的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 | 企業(yè)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有關損益應于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并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于預計的資產使用期內;售價高于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并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 | |
以舊換新銷售 |
銷售的商品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