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擔保
一、保證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1.保證合同
(1)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
(2)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3)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014年案例分析題)
2.保證人
(1)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二、保證責任(★★★)
1.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轉移
(1)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4.主合同的變更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5.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7.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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