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者表現(xiàn)形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主要承繼成文法傳統(tǒng),法律淵源主要表現(xiàn)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具體而言,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廣義的憲法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包括其他附屬性憲法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等。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屬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屬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
【解釋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法規(guī)
(1)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guī):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州和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4.規(guī)章
(1)部門規(guī)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guī)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guī)章。
【解釋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依據,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解釋】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
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締結的雙邊、多邊協(xié)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xié)定性質的文件。
【解釋】(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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