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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管理與監(jiān)督體制 |
1. 企業(yè)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注意: (1)國家出資企業(yè)包括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①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yè); ②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yè)。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發(fā)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yè)。 2.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國資委,財政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 3.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資委,財政部)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者權利,包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和出資人其他權利。 | |||||||||||||||
管理制度 |
國有出資企業(yè)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
管理者的選擇 |
1.國有獨資企業(yè):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注意:不設董事會。 2.國有獨資公司: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jiān)事會主席和監(jiān)事。注意:只有一個股東,肯定不設股東會。 注意:(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jiān)事會主席由國資委指定。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董事會中至少包括1名職工代表,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監(jiān)事由國資委委派。 (3)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jiān)事會主席和監(jiān)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 (4)董事和監(jiān)事不能任免所有的董事,監(jiān)事,因為里面包括職工代表。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jiān)事人選,不能直接 任免。 注意:除國有獨資公司外,選舉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對國 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而言,國資委只能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jiān)事人 選,由股東(大)會選舉確定。 | |||||||||||||
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
注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跟《公司法》里規(guī)定一樣,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任。 | |||||||||||||||
重大事項的管理 |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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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
重要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生死存亡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
企業(yè)改制 |
形式 |
1. 國有獨資企業(yè)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 ||||||||||||||
程序 |
1. 一般的公司改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或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 重要的公司改制: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
與關聯方的交易 |
關聯方是指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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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 |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如拿設備投資,評估一下值多少錢),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 |||||||||||||||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制度 |
1. 應當依法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 關聯方參與的應當依法回避,經批準方可平等競買。 | |||||||||||||||
企業(y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
1. 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 (1)從國家出資企業(yè)分得的利潤。 (2)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3)從國家出資企業(yè)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2. 企業(y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guī)模安排,不列赤字。 | |||||||||||||||
國家出資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下列規(guī)定的: 1. 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這些公司的這些職位。 2. 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這些公司的這些職位。 注意: (1) 重大損失:反省5年。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經濟犯罪:反省一輩子。 (2) 只是不能在這些企業(yè)擔任這些職位,如果自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賣西瓜,自作董事長兼總經理,是可以的。 (3) 終身不得錄用的罪過僅限于“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黑五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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