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主要考點匯總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合同成立的時間
【內(nèi)容導航】:
合同成立的時間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解釋】上面2點體現(xiàn)實際履行與合同成立的關系(實質重于形式)。
考點: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內(nèi)容導航】:
1.約定不明時合同內(nèi)容的確定規(guī)則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1.約定不明時合同內(nèi)容的確定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履行規(guī)則。
【解釋】注意這里履行規(guī)則的順位關系,先協(xié)議,然后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最終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規(guī)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均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而不是“第三人”。
考點: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內(nèi)容導航】:
1.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2.不安抗辯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1.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相對人財產(chǎn)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及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情形為:
、俳(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解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①要有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②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時,方能解除合同。
考點: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內(nèi)容導航】:
1.保證合同
2.保證人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1.保證合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解釋】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從合同。
2.保證人
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擔任保證人需要一定資格,法律對保證人的限制如下。
(1)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解釋】注意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與分支機構的不同規(guī)定。
(3)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
(4)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擔任保證人。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考點:保證責任
【內(nèi)容導航】:
1.保證的責任范圍與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
2.保證期間
3.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保證責任
1.保證的責任范圍與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關于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主要把握三點內(nèi)容: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擔保范圍內(nèi)對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要按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免責。
【解釋】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3.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時:
、賯鶛嗳藨敯凑占s定實現(xiàn)債權;
②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鄣谌颂峁┪锏膿5,債權人可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④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注意“債務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規(guī)定。
考點:定金
【內(nèi)容導航】:
定金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定金
(1)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解釋2】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都應采取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考點: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內(nèi)容導航】:
1.債權轉讓
2.債務承擔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解釋】債權轉讓無需債務人同意;債務承擔卻需要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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