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單元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訂立程序
【內容導航】:
1.要約和要約邀請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3.承諾期限
4.承諾內容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內容。
【知識點】:合同的訂立程序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的撤回
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要約的撤銷(2001年多選題)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谝s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谝s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苁芤s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承諾期限
(1)承諾期限的起算
、僖s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谝s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2012年單選題)
①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诔兄Z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4.承諾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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