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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
(1)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chǎn)生,至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解釋】(1)公司的成立日期為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2)公司解散事由發(fā)生后,公司并未終止,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與清算有關的活動,直到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身實現(xiàn),而法人的行為能力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實現(xiàn)。
2.自然人
(1)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jù)。
(2)民事行為能力
、贌o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谙拗泼袷滦袨槟芰θ耍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弁耆袷滦袨槟芰θ耍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
【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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