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股權轉讓
1.買方已付款、賣方不報批的
(1)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yè)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yè)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
(3)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拒不根據(jù)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
2.事先約定先付款后報批的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報批手續(xù),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轉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轉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遲延履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買方不付款、賣方也不報批的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亦未履行報批義務,轉讓方請求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令轉讓方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報批手續(xù);該股權轉讓合同獲得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的,對轉讓方關于支付轉讓款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已經報批,但未獲批準的
(1)轉讓方、外商投資企業(yè)或者受讓方就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報批,未獲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請求轉讓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jù)轉讓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shù)額。
(2)受讓方已實際參與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并獲取收益,但合同未獲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轉讓方請求受讓方退出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并將受讓方因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支付給轉讓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股權轉讓合同的撤銷
(1)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
外商投資企業(yè)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有證據(jù)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②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30日未予答復;③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2)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
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未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股權質押
1.質押合同的生效
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質權的設立
股權質押合同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了出質登記的,股權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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