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多選題】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債權人會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試題·舊)
A.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開
C.所有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D.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即可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和和解協(xié)議草案的決議沒有表決權,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例題·單選題】某被申請破產的企業(yè)有9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100萬元。其中某銀行的債權額為300萬元,由破產企業(yè)的房產作抵押。當債權人會議審查管理人的報酬時,下列情形可以通過的是( )。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50萬元
B.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500萬元
C.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00萬元
D.有3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700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審查管理人的報酬決議屬于一般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本題C、D選項債權人未過半數(shù),不能通過。本題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1100-300=800萬元,A選項未達到1/2以上。
3.本法第61條第1款第8項(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第9項(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61條第1款第10項(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4.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條第1款(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條第2款(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二次表決仍未通過)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考題·單選題】(2008年)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未能依法通過管理人的財產分配方案時,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有權對該裁定提出復議的債權人是( )。
A.占全部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B.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C.占全部債權人人數(shù)1/2以上的債權人
D.占全部債權人人數(shù)2/3以上的債權人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三、債權人委員會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概念與組成
1.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jiān)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jiān)督機構。
2.債權人委員會為破產程序中的選任機關,由債權人會議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債權人委員會中還應當有一名債務人企業(yè)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shù)原則上應為奇數(shù),最多不得超過9人。出任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認可。
【考題·單選題】(2007年)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在債權人會議中應當設置債權人委員會
B.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shù)最多不得超過7人
C.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1名債務人企業(yè)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委員會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在債權人會議中“可以”設置債權人委員會,因此選項A錯誤;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shù)最多不超過9人,因此選項B錯誤;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罷免,因此選項C錯誤。
(二)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1.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jiān)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jiān)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2.管理人實施的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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