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債權的基礎知識
說明:(1)2010年注會經(jīng)濟法教材中與物權、債權相關的章節(jié)為第8章物權法律制度、第9章合同法律制度(總則)、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則)。(2)物權法和合同法是“習慣法”,學習過程中可以多結合生活經(jīng)驗、實際案例進行理解。
一、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物權體現(xiàn)的是物權法律關系主體對物的權利狀態(tài),債權是物權發(fā)生變動一個主要原因。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而債權只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種支配權;而債權人行使權利往往要通過請求債務人來進行,是一種請求權。
二、物權法的基礎知識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應當同時具備客觀物質性和可支配性。
(二)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1)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辨析:不動產VS會計上的固定資產】這兩個概念不能等同對待,請注意區(qū)分,不能直接對號入座;很多動產在會計上也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不動產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上往往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2)區(qū)分的意義
①流通性和范圍不同:不動產多為限制流通物;動產多為流通物。
、谖餀嘧儎拥姆ǘㄒ煌翰粍赢a物權的變動,一般情況下以登記為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物的交付為要件。
、墼V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fā)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動產發(fā)生的糾紛,訴訟管轄的確定則較為靈活。
2.特定物與種類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獨一無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從一堆蘋果中指定一個)。
(2)區(qū)分的意義
、傥餀嗟目腕w往往是特定物;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
②意外滅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權利人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種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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