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
1、表決權(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P271)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行使表決權。
(2)因債權存在爭議而未被列入債權表者,如果已經(jīng)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007年多選題)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 )。(2007年)
A、通過重整計劃
B、通過和解協(xié)議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答案】AD
2、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P272)
【解釋】債權人會議主席不是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也不是由債權數(shù)額最多的債權人擔任,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鏈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鏈接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jiān)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P272)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P134)
4、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P272)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項中,屬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B、破產管理人提議時
C、債權人委員會提議時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提議時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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