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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當發(fā)現并確認應考人員有作弊或嚴重違紀行為時,應立即停止其考試,將其帶出考場。由監(jiān)考員在其答題卷得分欄內、答題卡頁首空白處簽注“作弊”或“嚴重違紀”字樣,并填寫《應考人員作弊、嚴重違紀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連同作弊、嚴重違紀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收存;另一份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及地方考試委員會簽署處理意見后在回收答題卡、答題卷時一并送至閱卷地。
第十七條 每科考試開考30分鐘后,未進入考場的應考人員應停止人場;開考30分鐘后,應考人員方可交卷退場。
考試終了前30分鐘及15分鐘時,監(jiān)考員應提醒應考人員注意掌握時間。
考試終了時間到,監(jiān)考員應要求應考人員立即停止答題,并將答題卡、答題卷及草稿紙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場。
第十八條 各科、全科考試結束之后的工作及要求:
(一)應考人員退出考場后,監(jiān)考員依照座位編號從小到大順序收集清點試卷(包括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草稿紙、卷袋,交考點負責人驗收后分別處理;
有效答題卷按統一規(guī)定的方式裝訂密封(不包括缺考者答題卷),每一考場裝訂成一冊,裝人25份卷裝袋中,裝袋后要對試卷線再次密封,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試卷庫;
有效答題卡另行裝袋密封,封裝時切勿折損,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試卷庫;
試題卷、未使用過的答題卷、答題卡不再裝訂成冊或封裝,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嚴禁流失,評卷結束后銷毀;
啟用過的備用試卷袋,不再裝試卷,考試結束后由老區(qū)集中處理;
草稿紙由主考驗明后銷毀。
(二)監(jiān)考員應認真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一式兩份),并清理考場。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本地區(qū)《考場情況記錄單》分裝兩冊,一冊自存,另一冊隨答題卡、答題卷一并送至集中閱卷地。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收存本地區(qū)考試清單。
(三)考試期間,出現異常情況,由地方考試委員會處置或授權考區(qū)負責人處置;出現重大異常情況,其影響范圍較大的,應報全國考試委員會處置?荚嚱Y束后,各考區(qū)要及時向地方考試委員會就考試紀律寫出書面報告,由地方考試委員會作出該考區(qū)考試是否有效的鑒定,并報全國考試委員會。
第十九條 除全國或地方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成員以及該考場應考人員、監(jiān)考員外,未經全國或地方考試委員會允許,任何人不準進入考場,任何人不得在考場內采訪、照像和攝像。
第二十條 考試期間,全國及地方考試委員會要配備值班人員,設立值班電話。以便處置緊急異常情況。各地方考試委員會成員要親臨各考區(qū),巡視檢查考試情況。處理考試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全國考試委員會要派出人員到部分地區(qū)巡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考務工作的全部過程中實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參加考試,則不能參與當年度試卷的印制、監(jiān)印、裝袋、運送、保管等項工作;不能擔任所在考區(qū)、考點的負責人或同一考點的其他工作人員;與應考人員同一單位或有隸屬關系的,不能擔任同一考點的監(jiān)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關注冊會計師全國統—考試試題、考試科目、時間、方式情況,應考人員情況,考區(qū)、考場的設置情況,考試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情況,考試實施過程中的情況,考試成績情況等考試信息,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為國家級機密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全國或地方考試委員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有關考試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參與考試各項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則,對監(jiān)守自盜、徇私舞弊、擅離職守等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視其違紀情況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每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地方考試委員會寫出書面總結,報省級財政主管機關,同時抄報全國考試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同時適用于全國考試委員會舉辦的與本行業(yè)業(yè)務相關的其他資格考試。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方考試委員會可根據本規(guī)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1996年5月15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發(fā)布的財考字[1996] 15號文同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