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五代十國與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五代十國的法律制度
[單選]五代十國時期制訂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統(tǒng)》。
[單選]我國現(xiàn)存最早的案例匯編是《疑獄集》。
[多選]五代十國時期,刑罰空前酷烈,其表現(xiàn)有:杖刑的演變;流刑的演變;凌遲的出現(xiàn)。
第二節(jié)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jù)。唐朝的滅亡以及五代十國時期的戰(zhàn)亂使宋朝統(tǒng)治者深深憂思國家長治久安之道,他們認為“君弱臣強”是變亂的根源,強化中央集權應是保證政權長治久安的關鍵,并將這一思想貫徹到法律制度的構建上?傊,加強中央集權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務之一,而利用法制,通過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加強官吏的相互牽制則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jù)是宋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來,王風微,三綱不立,社會無序而混亂,宋朝統(tǒng)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傳統(tǒng)文化中“興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變成為尊儒重文之君,后來的宋朝統(tǒng)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導儒學。
(3)強調慎法,法貴力行。宋朝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同時,十分強調慎法。不僅重視法律規(guī)范,而且他們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夠付諸實施才能取得實效。
(4)義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經(jīng)濟進一步發(fā)展,社會形勢發(fā)生變化,傳統(tǒng)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受到?jīng)_擊,加上宋朝所實行的內(nèi)外政策使其內(nèi)冗外耗,財政危機相當嚴重,這導致宋朝急需從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獲得更多財富,并且這一時期,在士大夫階層已形成一股沖擊秦漢以來的賤商抑末思想,它們不再把民事訴訟視為民間細故,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調整歷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視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社會經(jīng)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做出規(guī)定,使宋朝成為中國古代民商事及經(jīng)濟立法最為活躍的朝代。
第三節(jié)宋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統(tǒng)》。
[單選]宋朝最經(jīng)常性的立法活動是編敕。
[單選]宋代的一種與判例性質類似的法律形式,稱為編例。
[名詞解釋]條法事類:指的是以公事性質為標準,把統(tǒng)編的敕令格式分門編纂的法規(guī)大全。
[論述]試述《宋刑統(tǒng)》對唐律的變化。
《宋刑統(tǒng)》完成于建隆四年,刻版模印,頒行天下,史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tǒng)》。是宋代開國以來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國古代社會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tǒng)》共12篇,30卷,502條,體例上其對唐律的變化之處有三:
(1)以刑律為主,律敕合編。
(2)篇下設門!端涡探y(tǒng)》12篇的每篇中,將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條文匯編為一門,分為213門。
(3)立“起請”條!端涡探y(tǒng)》中還有一些條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參詳”或“臣等議曰”開頭的文字,稱為“起請”條。它們是竇儀等《宋刑統(tǒng)》的編修者對某些律、律疏或“準”條的補充,作為參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統(tǒng)》在內(nèi)容上,除個別避諱字外,基本上沿襲《唐律疏議》。變化之處主要在于:
(1)刪除《唐律疏議》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設“折杖法”的規(guī)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體現(xiàn)恤刑原則。
(3)對官吏犯贓罪的處罰比《唐律疏議》明顯減輕,對盜罪的處罰則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第四節(jié)宋朝法制的主要內(nèi)容
[單選]正式將凌遲刑確定為法定刑的是宋朝。
[單選]世界上第一本法醫(yī)學著作,是宋慈撰寫的《洗冤集錄》。
[單選]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貿(mào)易往來,主要形式是榷場。
[單選]宋代不動產(chǎn)買賣中,加蓋了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
[單選]宋代官吏選拔的最主要的途徑是科舉。
[多選]宋代主管中央財政的“三司”,包括戶部司、鹽鐵司、度支司。
[多選]宋代不動產(chǎn)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幾項:先問親鄰;輸錢印契;過割賦稅;原主離業(yè)。
[名詞解釋]風聞彈人:即不一定要有實據(jù),即可奏彈官吏。
[名詞解釋]立繼子、命繼子根據(jù)收養(yǎng)關系成立的時間區(qū)分,養(yǎng)子可分為立繼子與命繼子兩種。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時收養(yǎng)的叫“立繼子”,夫婦雙亡后由近親屬指定的養(yǎng)子叫“命繼子”。
[簡答]簡述《名公書判清明集》及其歷史地位。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胡穎等人所編著的一部宋代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懊敝高@些判詞均出自顯赫當時的名士之手,“書判”是一種文體,在當時主要是訴訟判決書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帶有清正廉明的價值取向。這部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實踐的“實判”著作,真實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據(jù)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裁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罰,重教化及強調法律適用!睹珪星迕骷肥乾F(xiàn)存唯一的宋代判詞專集,代表了中國古代判詞發(fā)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適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規(guī)范、古代司法文書寫作等重大課題的珍貴史料。
第五節(jié)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選]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三個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名詞解釋]鞫讞yàn分司制:即審與判分離,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shù)脑V訟審判制度。
[名詞解釋]翻異別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的制度。翻異,指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別勘,又稱“別推”、“別鞫”、“移推”,指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
[名詞解釋]理雪制度:是指當判決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屬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級進行申訴的制度。
[簡答]簡述審刑院的設置及職權。
為了加強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宋初又設立了審刑院,作為審判復核機關。審刑院又叫“宮中審刑院”,本來大理寺斷案后只由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后,還要經(jīng)過審刑院詳議,實際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級復審機關,審刑院向皇帝負責,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chǎn)物。
[簡答]簡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權收歸中央的同時,也收回地方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權,恢復了死刑復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還規(guī)定了大量必須“奏裁”的案件。據(jù)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審刑院的復核斷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復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應地,對地方審判機關的量刑權限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這一制度既能彰顯慎刑,又加強了皇權對審判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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